并判令王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,于法有据,法院应予支持。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,法院酌情予以适当减少。Z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,王女士向张女士给付违约金3万元,定金不退。法官提示伴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,部分居民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条件,因“换房”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随之大量涌现。换房交易过程较为复杂,换房人往往需要以出售自有房屋所得的价款来支付购房款,因此,确保售房款按约定期限及时到位,避免对房屋C卖人构成违约,显得尤为重要。审判实践中,因买受人未能及时付款,导致换房人对房屋C卖人违约的案例大量存在。对此,《合同法》第121条规定: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,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。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,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。为避免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换房人对C卖人违约,法官在此提示:(1)出售自有房屋前,换房人应当对房屋买受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,审慎选择交易对象,坚决摒弃信誉较差、付款能力较弱的买受人;(2)对自身经济能力及房屋总价值要有清醒的认识,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售房款的给付期限、给付金额,确保与所购房屋付款期限、付款金额的衔接;。
随着房价的不断变化、户籍管理政策和学区房价格差异等,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,因户口迁移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。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就价款、房屋交付等问题进行重点协商,但有关户口的条款往往以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为准,未必会引起足够的注意,而往往户口问题容易引起买卖双方产生纠纷。就卖方来说,出售房屋时应先确定所售房屋的户口登记情况,以及自己是否能够履行将户口迁出的义务,如不能履行,可能会出现户口因为无处可迁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。对于买方来说,如果有迁移户口的需求,也应要求卖方提供户口登记情况,并约定好违约责任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该违约责任也只能起到敦促卖方进快将户口迁出的作用,因户口迁移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,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。一旦出现卖方未能将户口迁出的情况,法院也只能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,无法支持要求卖方将户口迁出的请求,因此买方在买房时,对户口问题应尤其关注。05.受托人与购买人恶意串通买卖合同被判无效基本案情2015年1月26日,刘某等三人(借款人)向案外人(D款人)借款300万元,约定于2015年7月25日还清上述借款及利息,逾期不还,每逾期一日,借款人应按日万分之五向D款人支付违约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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